这也被称作公民法外无义务。

土地的所有权与政府的权力合二为一,其结果当然是把拆迁变成城市一大问题。拆迁户所获得的不是交易价款,而是补偿,因为拆迁户根本就不是土地交易的主体,开发商是向政府而不是向居民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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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城市地面上所做的一切,都是在行使其作为所有者的权利,这种权利被城市政府认为是绝对的。假定开发者是商业开发商,假定我不愿意搬家,那根本就不需要讨价还价,也不用去法院。要让城市恢复常态,出路是显而易见的:政府应当把城市土地国有仅视为一个政治概念,法律界也应当面对现实,把民众对土地那些次级权利,发展成为可以对抗所有权的权利。第二,政府又错误地把城市土地国有这一政治性概念,理解为实实在在的民事法律权利,因而在涉及土地的事务中,政府是以土地所有者,而不是以公共管理者的身份行使权力。这样的规划具有绝对强制力,比如,北京一旦规定作为高科技区的中关村不得建设住宅,就确实可以做到这一点,因为政府在批地的时候只要不把土地转让给住宅开发商即可。

拆迁作为政府改造城市的一种基本形态,就是以此为依据的。当然,即使让步,交易价款也绝不可低于市场交易价。在城 市,土地归属于国家所有,在如何解决城市居民住宅用地和工商业以及其他建设用地需要的问题上,在改革开放中创造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物权,解决了这个问 题。

我国专门制定《物权法》,这是一个创举,更是一个特色。对于拾得物的规定,规定了应当返还权利人或者送交 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宣扬了拾金不昧的精神,也有我们自己的特点。在农村,在解决农民的住宅用地问题上,则采用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方法,使每一户农民都能够从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中,获得一块 地设立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供自己建设住宅,永久享有建筑物的所有权,使农民能够安居乐业。首先,专门制定一部独立的法律,而且这部法律的名称就叫做《物权法》,这本身就是我国《物权法》的中国特色之一。

《物权法》将这个物权规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这两种权利取得的基本形式,使城市居民的住宅用地,通过开发商出让取得建设 用地使用权进行住宅建设,然后出售给城市居民也就是业主,使业主在取得住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同时,取得了与自己住宅相应的那份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且规 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自动续期制度,消除了业主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使用期的顾虑,使人民能够安居乐业。我就想就《物权法》的这一特点,说说它浓烈的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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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物权法》抄袭的是他国的物权和物权规则,并不适合我国国情,那不仅不能他 山之石,可以攻玉,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反而会适得其反,甚至可能阻碍经济的发展,损害人民的福利,。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物权,适应了我国农村和城郊土地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 有的现状,在不破坏这个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创造性地解决了农民耕种土地,以土地居住、谋生的土地利用问题,创造了中国解决农村土地所有和利用关系问题的 一个独特之作。即使在将来编纂民法典的时候,把《物权法》收回在民 法典中,作为民法典的一编来规定,那都是以后的事情,在中国的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一个专门的法律,这部法律就叫做《物权法》,已经成为客观的事实,是没有办 法更改的。在特许物权的规定中,《物权法》将其规定在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之中,规定了海域使 用权、采矿权、探矿权、取水权、渔业权等权利,赋予其用益物权的属性,也是我国的特色。

再次,《物权法》还创造了很多具有中国特色的具体规则。这是我们对《物权法》的更高期许。同时,这个用益物权也解决了工业、商 业以及其他方面建设的用地需求律师在设计这些机构以及为其配备人员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该文选自他即将出版的《剑桥美国法律史》(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Law in America)一书的律师职业(The Legal Profession)一章。但是到了1960年,专业特权和律师在大众中的威望受到来自右派,左派,和律师行业内部人士的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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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界的自我管理记录---松弛,没有针对性,护短,从来不直接针对律师高层---是引人注目的失败。保罗·卡拉瓦什(Paul Cravath)的纽约市律师事务所开创了作为精英管理的事务所新模式(虽然大部分局限在新教徒白人男性)。

企业界大公司把他们的政治运作行动转向依赖擅长游说和处理政府关系的专业人员。到了1915年,美国最大的五个城市拥有29家7个以上合伙人的事务所,到了1924年,这样的事务所增加到了101个。事务所从1986年起提高法律毕业生的工资,以抗衡新出现的就业领域的吸引力。新的立法控制如消费者保护法(要求标准的合同格式,向客户透露业务过失,给过失保险,以及其他采取措施降低律师的无能和不良行为可能性的风险等)。律师事务所总是拥有专门为固定客户服务的银行。当从前的律师专业化重新浮上台面成为人们讨论的话题时,总是成为驱逐前来参与竞争的行业或者非授权的非专业人士威胁的工具。

更重要的是,律师开始公开夸耀纯粹商业标准上的成功。在这样的事务所里,成功的律师可以干一辈子,新人多从名牌大学法学院毕业生中招募,提供的薪水很高竭力培养他们成为合伙人,而成为合伙人后就获得了事务所终身会员的资格。

其道德标准总是让人质疑的,因为其工作对即使最讨厌的客户或者事情也要装出若无其事的样子,人们怀疑律师靠自己的专长从别人的痛苦中获得好处。纽约律师中的一些精英联名呼吁成立由本市最优秀律师组成的律师协会,刚开始成员只占该市律师的10%。

善于促成交易的特别本领扩展到建立稳定的合同结构,所以合同结构建造的本领进一步成为管理国家的艺术。纽约的做法最完善,其他很多地方相继仿效成立自己的组织。

结果,初级律师虚报记时收费以便增加成为合伙人的机会。回忆一下律师专业化的鼓吹者所强调的对行业发展的承诺:把律师执业标准建立在科学研究基础上,提高从业人员的教育和业务门槛,以职业道德,纪律,学识,能力,和对客户服务的高质量追求理想的实现,获得同行的承认。后来对律师职业规范的修改,比如美国律师协会(ABA)1969年的职业行为规范,1983年的职业行为准则都把对客户忠诚作为必须履行的强制措施,比如即使在客户可能犯罪或者欺骗的时候,律师也保持沉默,除非他相信这个犯罪行为可能造成即刻的死亡或者重大身体伤害。有些律师本人的意识形态信仰就是坚决反对联邦政府干预企业的。

就像集体自我管理一样,对工作的控制也是如此。律师对这样的批评尤其难以招架。

到2005年,超过1000律师的事务所17家,超过800人的事务所30家,超过500人的70家,超过200人的196家,超过100人的405家。在丑闻的压力下,律师协会不得不与外来管理者分享监督本行业规范的权力。

随着律师协会越来越不像君子俱乐部,成员范围越来越广泛,成分越来越复杂,从来就没有非常有效运行的申诉协调委员会逐渐成为无足轻重的摆设。企业律师远非仅仅提供比如代表客户出庭应讯之类具体的法律服务,还是经纪人和调停人。

在纽约,法律事务所成为欧美大公司和投资银行以及不断扩张的企业联合体之间的经纪人。企业律师对新政态度矛盾。律师事务所从前具有的稳定性公共机构特征解体了,律师不再期待在一个事务所干一辈子,而是哪里待遇好就跳到哪里,从事务所到法律顾问办公室、到投资银行、到会计公司、到企业咨询服务。会计公司主宰了欧洲的法律服务,甚至在美国它们也雇佣了超过5000名律师,负责提供避税投资工具(tax shelters)和破产重组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该机构操纵几个州法院法官的选举,法官在他们的唆使下免除其同伙的刑事指控。1999年最大的20家国际律师事务所(每家都有700到2500名律师)中只有10家是美国律师事务所。

如果从物质利益上说,美国法律和司法程序正在向全世界传播,美国律师可以说是非常成功的。在一些区域中心,律师充当同样的角色,为当地银行、生产企业和投资者和投资全国网络之间的联系纽带。

还运用影响力聘用特威德的密友作为破产管理者和法庭官员。右翼解决办法更加受欢迎,要求消除管理限制,增加竞争和对市场力量的信赖。